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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政策法规

    路边摊贩是正大光明的职业

    新京报 2007-03-08 10:36:03 页面文字【】 【】 【

      曾经,几乎所有的城市都不约而同地向马路摊贩说“不”,然而现在,这一刚性的管理体制开始出现松动迹象———先是乌鲁木齐将小商小贩当成了“宝贝”,新年伊始,以建设国际大都市为目标的上海,也宣布路边摊贩“解禁”。

      两会召开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疾呼:“政府不能为了城市的面子工程,就损失可能存在或可扩大的就业机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沈辛荪对上海做法也表示了肯定。新华社昨日发表评论说,“目前在上海街头的无证摊点数量超过5万个,每一个摊点背后都往往维系着一个人甚至一个家庭的生计,仅此一项政策的调整,就能让多少身处社会底层的民众获得生存发展的权利!”

      《就业促进法》已进入审议阶段,通过路边摊贩扩大就业,这样的观点已不止一次提出,然而该观点一直被忽略,因为在许多人眼里,小商小贩属于一种“非正规职业”,登不了大雅之堂。

      其实,小商小贩不是什么见不得人、不容于社会的行当,它是一种正大光明的职业,几千年以来的中国如此,放眼当下的世界亦如此。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我国政府签署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写道,“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包括人人应有机会凭其自由选择和接受的工作来谋生的权利,并将采取适当步骤来保障这一权利。”所以,允许在路边摆摊,谋取生计养活家人,这样的“小事”其实并不小,它体现出一种创业和谋生的自由,属于一种经济权利,也是一种国家承诺和责任。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许多到海外淘金的中国人的创业之路,就是从陌生的外国城市里摆小摊开始的,这些小摊成就了一个个中国人的财富梦想,并在国内掀起了一阵海外“练摊”的热潮。而国内的一些城市在80年代开始建立马路市场,后来发展到小区市场,现在发展成为超市。随着“城市管理”和“城市形象”的“升级”,“马路经济”的概念很少再被人提起。

      但是,实质上的“马路经济”还是顽强地存在着,在城市的窄街陋巷开花。这是因为路边摊贩的从业者大多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缺财富资本、少知识技艺,只有靠一双勤劳的手,手停意味着口停,他们在“城市管理”的空隙中,苦寻容生之地。但他们的身影注定不会退出城市———生存的需求、过上好日子的渴望,这是一种无论如何都难以压制的人性需要。

      另外,街市的方便性和低成本是现阶段其他市场方式所不可比拟的,它的存在给街道两边的社区居民生活带来了丰富而廉价的生活必需品,把他们赶出街巷,也会给居民带来不便。

      小贩们没花国家的钱,靠个人之力解决了自我就业,为国分忧,并用他们的劳动,为城市生活创造了种种便利,所以他们不仅不该受到不公平的对待,而且应得到尊重。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适度发展“马路经济”,把小商小贩当做吸纳劳动力,扩大就业的一个渠道。

      当然,路边摊贩的有序化,需要城市的管理和引导,需要城市提供卫生等服务,甚至需要征求马路附近居民的意见。但这些,都要以“允许路边摊贩存在”为前提。事实上,只要有恰当的引导和服务,完全可以实现“马路经济”的有序和健康发展。


    (编辑:孙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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